一、制定背景
2023年国家发布《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 第10号),仅对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作出规定,并未涉及地方标准的起草、制定、审查、批准等方面的要求,为建立吉林省规范统一的地方标准工作程序,保护人民健康,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满足监管需求,吉林省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 对地方特色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后,该地方标准即行废止。《食品安全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卫生健康委)依法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制定、公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公布和备案工作。2024年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备案工作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24〕3号),强化了地方标准管理的责任主体、备案范围、备案程序。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一条。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标准制定目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的责任主体、吉林省地方特色食品定义等内容。第二章 计划和立项 明确立项计划征集、立项建议申请等内容。第三章 起草 明确起草单位确定原则、起草单位的责任义务、起草过程、起草内容等。第四章 审查和公开征求意见 明确了标准审查程序、审查内容等。第五章 批准、公布和备案 明确了标准编号要求、公布和实施时间的设定原则、向国家卫生健康委备案要求等。第六章 跟踪评价 明确标准跟踪评价在标准管理、修订中的作用。第七章 附则 。
四、工作要求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要结合国家标准的跟踪评价及宣贯工作,开展《管理办法》的宣贯,使得更多的产业主管部门、科研院所、企业、协会了解地方标准管理政策,提出有可行性的地方标准立项建议,推动吉林省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 解读: | 《关于印发〈吉林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政策解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