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省职业病防治院、省职业卫生监督所、省医学会秘书处,各有关单位:
根据《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推荐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人选的通知》要求,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推荐和个人自荐,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审查遴选,确定了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名单。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成员工作职责
(一)参与全省有关职业健康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与全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四)参与全省职业健康相关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质量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等技术性核查工作。
(六)参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七)参与职业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工作。
二、专家库成员工作要求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工作纪律,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科学态度,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对承担的工作负责。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积极参加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公务和相关活动,如期完成交办的各项任务。
(三)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发布与职责无关的信息,保守国家秘密和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四)不得以省职业健康专家的名义为本人或他人推广产品、招揽业务、组织营销、提供服务等营利性商业活动,不得收受指派任务所涉单位或个人赠送的财物、礼品和宴请等。
(五)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指派任务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
(六)省卫生健康委统一制发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证,专家持证开展职业健康相关工作。
三、专家库成员的管理
(一)接受省卫生健康委的管理,承担省卫生健康委指派的工作任务,对提出的专业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专家库成员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5年,任期届满,专家自动解聘。按照专家聘任程序省卫生健康委重新履行聘任手续。
(三)我委对专家库成员实施动态管理,按照开放、流动、择优、淘劣的原则不定期更新,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增补和调整。请专家库专家所在单位对专家参与职业健康工作给予必要的支持。
(四)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共享全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资源。
(五)专家因身体健康、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专家职责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专家库。
(六)专家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1.有违法违纪或因存在失信行为被相关部门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
2.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专家活动特别是突发事件处置的,视为自动放弃专家资格;
3.工作中不负责任,违反科学原则,作出有失公正或错误结论(意见)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4.泄露技术、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的。违反职业道德,降低标准,弄虚作假,提供虚假结论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5.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违反专家工作要求,不能公正履行职责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6.未经省卫生健康委指派,擅自以专家名义从事不正当活动的,经核实后予以取消,并追究相关责任。
原我省安全生产专家组成人员名单中的有关“职业卫生类”专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停止使用。
附件: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名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