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梅河新区卫生健康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军队有关单位,各中省直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国卫医政发〔2024〕37号),进一步推进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省卫生健康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医疗保障局、省中医药管理局、省疾病预防控制局和省军区保障局制定《全省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中医药管理局
吉林省疾病预防控制局
中国人民解放军吉林省军区保障局
2025年4月2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全省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医疗检查检验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节约医疗资源、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的指导意见》,结合《吉林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机制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工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委托吉林省医学检验科质量控制中心、吉林省医学影像科质量控制中心和吉林省超声科质量控制中心制订完善全省检查检验项目质量评价指标、质量管理要求及统一的报告单样式,并组织开展质量评价工作。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可委托市(州)级质量控制中心开展质量评价工作,提升本辖区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医联体牵头医院应当推进医联体内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加强检查检验的质量控制,提升检查检验的同质化水平,实现检查检验结果的互认共享。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各市(州)域内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200项,全省医疗机构间互认项目超过300项。到2030年,全省互认工作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进一步提高,基本实现常见检查检验结果跨区域、跨医疗机构共享互认。
三、工作适用范围
检查结果是指通过超声、X线、核磁共振成像、电生理、核医学等手段对人体进行检查,所得到的图像或数据信息;检验结果是指对来自人体的材料进行生物学、微生物学、免疫学、化学、血液免疫学、血液学、生物物理学、细胞学等检验,所得到的数据信息。检查检验结果不包括医师出具的诊断结论。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四、工作任务
(一)推进市(州)域内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市(州)均应成立临床检验、放射影像和超声等相关专业质量控制中心,加强质量控制工作,逐步扩大室间质评覆盖面,推动质控工作向县(区)延伸。到2025年底,实现市(州)域内医疗机构之间检查检验结果互认项目超过200项。
(二)推进紧密型医联体(含城市医疗集团和县域医共体)内医疗机构间检查检验项目互认。紧密型医联体牵头单位要统一医联体内各医疗机构检查检验质量标准,加强内部信息互通共享和服务整合衔接,推广“分布式检查、集中式诊断”服务模式。县域医共体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以统筹建立县域内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心电诊断等资源共享中心为抓手,加快推进紧密型县域医共体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到2025年底,各紧密型医联体实现医联体内医疗机构间全部项目互认
(三)制定发布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和“负面”清单。省卫生健康委参照国家卫生健康委互认工作指引,制定全省互认项目清单、医疗机构清单和“负面”清单,并在省卫生健康委网站及时发布。各市(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发布本辖区内互认项目清单和医疗机构清单,明确可以互认的项目范围、参考时限、质量要求等,并动态更新完善,制定发布“负面”清单,明确不能互认的情形,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安全。
(四)提升全省卫生健康信息化水平。深入贯彻落实《全国医疗卫生机构信息互通共享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3—2025年)》,逐步完善我省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立检查检验结果数据库,建立互通共享数据问题纠错及反馈机制,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实现区域内跨机构共享,方便群众和医务人员调阅。强化医保政策支持引导,加快落实国家层面统一的医学影像和超声等检查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立项指南。
(五)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质量控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检查检验工作的质量控制,依托相关专业质控中心组织开展人员培训、现场检查、室内质控、室间质评等有关工作,组织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按要求参加国家、省级临床检验室间质评和省级医学影像质控中心、省级超声科质控中心质量评价,提升检查检验同质化水平。 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健全检查检验科(室)的规章制度和标准操作程序,加强对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工作培训,强化科(室)内部管理,确保高标准出具检查检验结果。落实城市医疗资源下沉县级医院和城乡基层机制,做好县域医共体内人员帮扶派驻工作,推动检查检验相关人员、服务、技术、管理下沉基层,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检验能力水平。
(六)加强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监测评估与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每半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互认工作进行监测评估,临床检验、医学影像和超声科质控中心组织专家对互认项目开展质量评价。医疗机构要加强对科室、医务人员互认工作情况的监测评估。要分别建立定期统计分析及反馈结果机制,对在监测评估中发现互认项目数量、互认比例明显偏离平均水平的,要深入调查分析,查找原因,提出改进要求,督促推进互认工作。同时,要加强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规范诊疗行为,坚决纠治过度检查检验。
(七)协同推进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衔接,形成工作合力。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统筹推进信息化平台建设和质量控制工作,加快制定并发布互认项目清单、互认医疗机构清单以及“负面”清单。发展改革、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相关投入政策。医保部门要完善相关医保支持政策。中医药、疾控和军队卫生部门要组织协同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互认工作。
五、工作要求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牵头协调有关部门,坚持“以保障质量安全为底线,以营造适宜制度环境为重点,以区域信息平台建设为依托,以便利患者为导向,以满足诊疗需求为根本,以接诊医师判断为标准”的原则,稳步推进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完善内部考核机制。加强对公众的宣传宣教,提高社会认可度和支持度,引导就医群众合理、科学认识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工作,提升患者对诊疗活动的配合度。
附件:1.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医疗机构清单
2.全省放射影像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3.全省医学检验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4.全省超声检查结果互认项目清单
5.全省检查检验结果互认“负面”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