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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2021-04-09 09:25:00A+A-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卫生健康局,委机关各处(室),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职业健康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支撑作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决定建立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请各地和有关单位组织推荐专家人选。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家库组成

  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拟设置职业卫生、放射卫生、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职业病诊断鉴定等四个类别。

  二、专家推荐范围

  行政企事业单位、医疗卫生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服务机构、专业技术协会等均可进行推荐。

  三、专家推荐专业

  (一)职业卫生专家。

  1.具有职业卫生工程、安全工程、环境工程、劳动保护、暖通空调、供热与通风等相关职业卫生工程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2.具有预防医学、公共卫生、劳动卫生、职业卫生、化学、检验等相关公共卫生专业或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技术人员。

  3.包括以下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煤矿安全工程与技术、采矿工程、机电运输、通风安全、地测防治水、煤炭洗选、冲击地压防治等。

  (2)采矿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有色金属矿采选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开采专业及辅助性活动;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其他采矿业等。

  (3)化工、石化及医药: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4)冶金、建材: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

  (5)机械设备制造、电力、建筑和交通运输等行业:制造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行业领域(采矿业、化工、石化及医药、冶金)。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职业卫生工作10年以上。

  (二)放射卫生专家。

  1.具有核工程与核技术;核物理;放射医学;放射化学;安全科学与工程类等辐射防护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2.包括以下行业领域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工业辐照(大型辐照装置除外);工业探伤;发光涂料工业;放射性同位素生产;测井;加速器运行;行李包、车辆、集装箱等射线安全检查系统;伴生放射性矿;离子注入、静电消除、电子束焊接等其它核技术工业应用。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从事放射卫生工作10年以上。

  (三)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包括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相关专业的临床医师、影像学专业以及实验室检验人员、质量管理人员、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预防人员等;应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10年以上。

  (四)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包括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师、临床相关学科、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等相关专业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且从事职业病诊断工作10年以上。

  职业病诊断鉴定及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专家专业。呼吸内科、消化内科、神经内科、血液内科、耳鼻咽喉科、口腔科、眼科、泌尿外科、肿瘤科、皮肤科、心血管内科、传染病科、内分泌、医学检验、放射等。

  四、候选专家推荐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服从大局,有奉献精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

  (二)熟练掌握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重点行业职业病危害治理、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等工作,在省内相应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力。

  (三)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和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实际工作经验丰富,在本行业领域工作经历10年以上。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中的临床医师,须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四)有参与原安全监管、卫生系统组织的专项检查、课题调研、项目审核、职业病鉴定、事故调查、机构评估检查、技术评审等工作经历。

  (五)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保证参加相关工作。

  (六)申请专家由本人自愿提出,须经所在单位同意推荐。在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推荐,退休人员由原单位推荐。无工作单位的人员须有2名以上原来专家库中专家联名推荐。

  吉林省职业病防治院组建的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与职业病防治项目专家库成员和吉林省医学会秘书处组建的职业病鉴定专家库成员自动进入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

  五、专家库专家主要工作任务

  (一)参与全省有关职业健康法规规章、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的研究、起草和论证。

  (二)参与职业健康重大问题专题调研,提出改善与促进职业健康工作的建议。

  (三)参与全省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四)参与全省职业健康相关领域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监督检查、质量考核评估等工作。

  (五)参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核查和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等技术性核查工作。

  (六)参与职业病鉴定工作。

  (七)参与职业健康事故应急处置和现场指导及事故调查工作。

  (八)完成省卫生健康委交办的其他职业健康工作。

  六、专家推荐程序

  (一)各单位统一将《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附件1)和《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附件2),经所在单位审核、盖章后,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

  (二)省卫生健康委组织对推荐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核和能力考核。

  (三)根据资格审核和能力考核结果,研究确定各类专家名单,入选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并予以公示。

  七、资料报送

  (一)推荐候选专家需提交以下材料:

  1.《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申报表》。

  2.大学毕业证书、最高学历证书复印件。

  3.职称证书、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职业健康相关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论文及专著的有关证明材料。

  6.职业健康工作相关奖励证明材料。

  (二)请于2021年4月30日前将推荐表及汇总表纸质版及电子版报送至省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处。表格可直接到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职业健康栏目下载。

  八、有关要求

  (一)各地、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做好职业健康专家推荐工作,确保选拔出一批专业素质较高,能代表本地区、本单位工作水平的专家参与到全省的职业健康工作。

  (二)推荐候选专家应如实填写《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根据所从事工作和擅长专业选择专家类别,原则上每人选择不超过两个类别。

  (三)申报人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经查处虚假行为,取消专家申报资格。

  联 系 人:王文俊 联系电话:0431-88906363

  电子信箱:wang_8118@163.com

  联系地址:长春市人民大街1680号省政府4号楼418室

  邮政编码:130040

  附件:1.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

  2.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9日

 

 

1.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推荐表.docx
2.吉林省职业健康专家库成员推荐汇总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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